1、申请2、预审3、受理4、勘验4、审批 5、发证
申请办理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单.doc
承办单位:局行政审批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1、申请表;2、苗木生产来源证明;3、企业法人(自然人)证明材料,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林木种子检验员证明材料;4、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圃地平面图;5、生产设施设备(照片、发票)证明材料。6、苗木生产、经营场所符合乡镇土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山东速生法桐,济宁速生法桐,城镇(乡)建设总体规划证明材料;7、资金证明材料。
四、流程图:
承办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64-2717352
(承诺办结)
三、申报材料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济宁速生法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办事程序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叁份
申请办理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单